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吉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卫市物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王贞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丽、樊天娇,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卫市物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一审法院(2018)宁05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中没有本院查明,遗漏了查明的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0元,退回上诉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郭群杰
审判员 孙万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凌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