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河北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滨州高新区新八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滨州仲裁委员会(2017)滨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2018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天街道高五路以东,新八路以北,产权证号:滨国用(2014)字G0004号土地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证号:2014041274+13971135111001、2014041275+13971135111002、2014041277+13971135111003、2014041276+13971135111004、2014051423+14001389471001、2014060135+14001389471002项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2018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滨州市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66.67%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7)滨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月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