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1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独树一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宇坤。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夏云,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派医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南西侧(九派香邻)。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路北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v>
法定代表人:范智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九派医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九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丰梵新材料有限公司、***、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后,本院作出(2020)冀01执1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另,***独树一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冀01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独树一帜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冻结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独树一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丰梵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