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0730号
原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Q。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18。
法定代表人:陈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0元(原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30元,退还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17930元。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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