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恢18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广场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卢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街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晓华,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357571.7元及违约金107271.51元、案件受理费8522元。

本案在执行恢复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02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剑桥

审 判 员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