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6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守伟,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澜,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特公司申请再审称:1.亚特公司在仲裁阶段已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未予认定,显属错误。二审法院已经查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并在同月30日亚特公司递交代理词半小时后给其送达裁决书,说明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满足规定的仲裁阶段,时效抗辩依然有效。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应以申请人签收时间为准,申请人既未签收则裁决书尚未生效,裁决书尚未生效则仲裁阶段仍在继续,时效抗辩有效。2.二审判决已经认定亚特公司提交的《员工试用期入职申请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必备条款,但二审判决却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推翻该申请表,实属自相矛盾。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特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当日才提交超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书面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亚特公司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意见,故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亚特公司认为其提交意见时仍在仲裁阶段的理由不能成立。亚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试用期入职申请表》中公司意见部分是与***协商一致确定的,原审法院未采纳亚特公司关于该申请表可视为劳动合同的意见,亦无不当。亚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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