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与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民终3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新天地小区6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以下简称九四〇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四〇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九四〇医院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亚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鉴定机构收取部分鉴定费用后,未依法作出鉴定结论而退回鉴定,一审法院未向九四〇医院进行告知而开庭审理,对九四〇医院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剥夺了九四〇医院的诉讼权利。自2019年起,亚特公司未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以及合同期满前的全面检修交接义务,给九四〇医院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遗漏对反诉事实的审查。 亚特公司辩称,一审期间,因九四〇医院未足额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被退回。涉案托管合同明确约定维修保养的费用,不具备鉴定的必要。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九四〇医院的上诉请求。 亚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四〇医院立即向亚特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共计1246550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以1246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3月15日,最终应当计算至九四〇医院实际付清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之日止);2.判令九四〇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九四〇医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亚特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空调维保费用1311200元;2.判令亚特公司承担空调维保交接手续结清前应当发生的全部保修费用;3.判令亚特公司承担本案本、反诉鉴定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亚特公司、九四〇医院签订了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亚特公司对九四〇医院位于兰州总医院院内的兰州总医院中央空调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托管工程提供管理和维修服务,保障九四〇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设施正常运行;委***保养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维修保养服务费为2193100元/年,一次性包死;第三年增加医技综合楼的维修费用为300000元;除上述费用外,九四〇医院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付款方式为不支付预付款,按照每季度支付维修保养费用;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若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则要追究违约方责任等。合同签订后,亚特公司依约履行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的工作,九四〇医院分别向亚特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支付550000元,2017年1月12日支付550000元,2月28日支付548000元,5月9日支付550000元,8月8日支付543100元,11月29日支付548000元,2018年6月13日支付548000元,9月11日支付549100元,2019年1月10日支付623275元,3月22日支付623275元。2019年1月-6月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1246550元九四〇医院未付,为此亚特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10月28日,中央军委审计署兰州审计中心作出兰州〔2019〕207号关于对九四〇医院财经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指出社会化保障项目预算造价偏高,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其中2016年6月,医院在编制空调系统管理与维修保养项目招标控制价时,单体空调维修费用价格虚高(700台单体空调年维护费用861元/台)等,多计费用1311200元。一审审理期间,九四〇医院申请对涉案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对检修至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费用;双方空调维保托管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工作量及价格进行审计审价鉴定。一审法院将九四〇医院的申请委托至甘肃中强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价鉴定。2021年5月20日甘肃中强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向九四〇医院发出催费通知,要求九四〇医院于2021年5月26日之前缴清司法鉴定费743800元。2021年8月9日,甘肃中强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退案函:“贵院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进行鉴定;若不正常,对检修至正常工作状态所需费用进行鉴定。另对双方空调维保托管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工作量及价格进行审计审价鉴定。我单位完成司法鉴定报告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九四〇医院出具了催费通知,贵院已送达申请方,截至今日,申请方仍未全额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无法出具正式报告,现我单位对贵院的委托作退案处理”。后甘肃中强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将鉴定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亚特公司、九四〇医院签订的托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亚特公司依约履行了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的义务,九四〇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亚特公司要求九四〇医院支付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亚特公司主张九四〇医院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九四〇医院提交的中央军委审计署兰州审计中心的审计报告是其单位内部审计,不能对抗亚特公司、九四〇医院的合同约定,且九四〇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亚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维保义务、造成其损失,故九四〇医院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46550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九四〇医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亚特公司支付548000元与亚特公司举证不符,应为九四〇医院于2018年2月28日向亚特公司支付548000元。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亚特公司诉请的维修保养服务费应如何认定;2.亚特公司有无违约行为。关于诉争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费,双方于托管合同中约定了价款及付款方式,现合同已履行完毕,九四〇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空调维修保养费。双方对合同约定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维修保养服务费合计6879300元(2193100元/年×3年+300000元),以及九四〇医院已支付563275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判决九四〇医院支付剩余空调维修保养费1246550元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九四〇医院上诉主***公司存在未履行完维修义务以及给九四〇医院造成了损失,本院认为,亚特公司举证合同期内的空调值班记录、空调巡查维修保养记录、交接清单等证明履行了维修、保养及交接义务,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九四〇医院为证明亚特公司违约举证维修费用清单、内部审计报告,但所举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形成时间与2019年7月双方交接时时间隔较长,缺乏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一审期间,九四〇医院为证明其反诉请求申请对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工作量、价格及运行状态进行鉴定,但因未按时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被退回,未形成鉴定结论,应由九四〇医院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于开庭时对鉴定机构退卷的事实向九四〇医院进行告知,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九四〇医院未能举证证明亚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驳回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8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秦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