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2555号
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元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317O1G。
法定代表人:胡荣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李玲,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元台子**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96371990W。
法定代表人:陈立亮。
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兰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兰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已减半收取1326元,由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