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032号
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27号元富大厦1903室。
法定代表人:胡荣华,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雯,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