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138号
原告:**发,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村民,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民(已死亡)。
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克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发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发负担。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窦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