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 宁 市 城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379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2261.68元,后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475000元转入本案账户,本院已将本案案款3747261.6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9873元已由被执行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37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