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世魁、薛吊过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4941号 原告:邢世魁,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上马村村民,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薛吊过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上马村村民,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义桥镇义桥东村村民,现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XX号三江大厦X号楼XX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邢世魁、薛吊过子与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世魁、薛吊过子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世魁、薛吊过子以“因该案系***找二原告干的活,且欠条是***个人出具”为由撤回对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世魁、薛吊过子撤回对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