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806号
原告: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民。(已死亡)
原告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海东市金鑫达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窦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