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保516号 申请人西宁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653175.4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7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53175.4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5049914399账户内的存款以653175.44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653175.44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7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53175.4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516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