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与平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4408号
原告:张某。
被告:平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柳某。
原告***被告平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平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