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欧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2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欧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习宏伟,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富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欧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欧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84.02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强制扣划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存款2914953.26元(包括迟延履行金),且将案款当庭兑现给申请人西安欧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