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22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汉留汉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通富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孝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见习彭媛媛
书记员*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