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英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4226号
原告:福建英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171060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342003A。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英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英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因以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