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347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楚楚(实习),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江苏科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