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恢840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马征,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了(2018)晋08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马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晋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支持申请执行人追加请求。后被执行人**不服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19)晋08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马征、**、***、**、***银行账户存款624344.1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马征、**、***、**、***收入624344.1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马征、**、***、**、***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