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异20号******
申请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了(2018)晋08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意标协议书》;二、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意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4日起算至保证金还清为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为58800万元,由被申请人**认缴出资23520万元(40%股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35280万元(60%股权)于2014年12月3日共同设立。2016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将其认缴的40%的股权23520万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2016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将其认缴的60%的股权35280万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2018年4月2日被申请人**又将其受让的40%的股权23520万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其受让的60%的股权35280万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担任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期间,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与受让人均未实际出资,导致公司债务不能得到及时清偿,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向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返还意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4日起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尚晓东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王国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