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东许由玫瑰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官寨311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豫102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