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陈化店镇东许由玫瑰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柏梁镇官寨311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2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95元。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县花都大道北侧××道西侧××海××商铺××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位于**县花都大道北侧××道西侧森海豪庭**楼******(产权证号:**县房房权证字第**)、位于**县花都大道北侧××道西侧森海豪庭**楼******(产权证号:**县房权房权证字第**)鄢、位于**县花都大道北侧××道西侧森海豪庭**楼******(产权证号:**县房权证房权证字第**)于**县花都大道北侧××道西侧森海豪庭**楼******(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县××国道南侧××路东侧德××花园××**××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陵县××国道南侧××路东侧德××花园××**××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被名下有位于**县××国道南侧××路东侧德××花园××国道××号商铺(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位于**县××国道南侧××路东侧德××花园××楼××**××楼**(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房权证字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县××××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31号楼1**3楼西户301号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位于**县××××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楼********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陵县××××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楼********房(产权证号:**县房权房权证字第**权证字第**)县××××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楼********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房权证字第**权证字第**)**中国际商贸城5号楼2层201-211号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权证字第**)××河**中国际商、位于**县××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楼**212.214.216.218.**房(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权证字第**)××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楼****房**房44号]、位于**县××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19号楼1层101-、位于**县××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楼****房于**县××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19号楼1层113-116号房[产、位于**县××大道北××河**中国际商贸城**楼****房院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有雷克萨斯牌汽车(车牌号:豫K×××**),**被执行人***名下有捷达牌汽车(车牌号:豫K×××**)、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K×××**)、一汽佳星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进行走访调查,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干警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张贴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无法处置的房产和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