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翠某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3562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与花博大道交叉口东10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青云,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区翠柳路南段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勇建。
被告:陈洪岭,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洋洋,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彭勇建,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陈丽娟,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苏小倩,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县德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红初,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彭兰花,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
被告:**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311国道姚家路口向东100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翠***有限公司、陈洪岭、郑洋洋、彭勇建、陈丽娟、苏小倩、***、**县德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红初、**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玉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