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7627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温运占,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鄢陵县佳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张桥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府后街财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告:***,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告:***,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市长葛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鄢陵县佳旭**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