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第二行政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