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242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41656U,住所地: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人民币2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