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冀1121执711号
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枣强县富强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和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科技经济园区本园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和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让被执行人杭州和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2014)枣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二合一”(拆分)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