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冀1121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将(2018)冀11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执行到位且案款交接完毕,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结案。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