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24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341656U,住所地: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