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等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108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本案原告之一。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穗,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10391XD。
法定代表人:范景辉。
被告:范景辉,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山市(中英工程部)的申请,追加中英工程部为共同原告,并追加范景辉为共同被告。被告机电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并支付鉴定费用24870元,原告于2017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撤回对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范景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负担;鉴定费24870元(被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南朗镇中英水电工程部于2017年7月31日前径行支付给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范景辉)。
审 判 长  周 逵
审 判 员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