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3民初2129号
申请人: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朝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3737660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方营镇南方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3618695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693万元。申请人以其投保的诉讼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优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万元,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