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542号之一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冀0502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
22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少军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