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542号之二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为1791元,由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少军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