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542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55119192020000041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邢台铭森型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少军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