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1181民初83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朝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5年8月6日,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签订了《DN300玻璃钢中水管道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供货纤维增强玻璃钢夹砂管、管件,货款总额为655256元,***已支付420000元,尚欠235256元。2016年12月1日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当庭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30000元,双方即全部清结。
二、被告***将230000元支付给原告***后,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二被告***、***之间的《DN300玻璃钢中水管道购销合同》即已履行完毕。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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