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6246号
原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237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受委托人:***,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城内南街,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360104351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齐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