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492号
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钱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月,总经理。
被告: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
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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