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1312号
原告: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五百户镇全民创业辅导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
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8元,由原告香河日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