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1206号
申请人: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栋经理
住所地:香河县。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香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