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锡滨商初字第0306号
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治安村。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
委托代理人许顺亦、陈辉,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86号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国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