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917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917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鑫安路东城壹品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邦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云、吴逸,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div>
法定代表人:钱静江。
原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