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495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彦青诉被告无锡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