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34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31420754D),住所地深泽县真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10000117138),住所地东丽区大毕庄镇金钟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同立,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20110MF2488956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洪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副理事长。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416675.2元,执行费78816元。2022年9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金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3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智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