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真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31420754D。
法定代表人:杨保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59084882Y。
法定代表人:郑玉虎,该公司经理。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10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