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真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录,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88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888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