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7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真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