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冀0208民初3093号
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建安)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官屯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润建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被告白官屯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东、王江海,证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丰润建安与白官屯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白官屯镇政府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丰润建安工程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白官屯镇政府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白官屯镇政府没有提交工程竣工2年内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其要求不应给付5%的质量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 白官屯镇政府加盖公章的《白官屯敬老院工程款给付情况》确认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07年11月9日,丰润建安要求自该日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1年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剩余总工程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该工程2年内无质量问题,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约定,10%的工程款275801.6元应在工程竣工1年后给付,5%的质量保证金137900.8元应自工程竣工2年内无质量问题给付,故逾期付款利息亦应从给付工程款之日计算。 白官屯镇政府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白官屯镇政府加盖公章的《白官屯敬老院工程款给付情况》及证人代某出庭作证证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000元,并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08年11月8日止以656297.6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以932099.2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国  强
书记员 贾明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