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鼎架业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国际1909室。
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润区***301号。
申请执行人***鼎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108722.2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