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23民初472号 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工业园区快通物流园B栋3-301号。 经营者:***,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木·莫合买提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颖